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、優化營商環境的決策部署,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,促進行業健康發展,經研究決定,取消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審批事項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,停止實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認定(審批)工作。各級相關行政部門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受理、審批新的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。
二、對于在本通知發布前已依法取得《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》的機構,其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。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,無需再申請延續,相關資質自動終止。機構應依法合規開展后續經營活動。
三、取消審批后,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的機構應嚴格遵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遵循誠實信用原則,保障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。行業管理方式從事前審批轉為事中事后監管。
四、相關行政部門將建立健全以“雙隨機、一公開”監管為基本手段、以重點監管為補充、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。加強對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活動的監督檢查,依法查處虛假宣傳、欺詐、非法經營等違法違規行為,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秩序。
五、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發揮自律作用,制定并推行服務標準與規范,加強行業誠信體系建設,開展從業人員培訓,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專業能力。
六、各相關單位應做好政策解讀與宣傳工作,確保政策平穩過渡。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、新問題,請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。
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為準。